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ion of HeFei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代收“抵押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4 16:49:18 来源:合肥市发改委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单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代收代支收费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登记费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8〕76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费〔2013〕129号)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对于按照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费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抵押权人的一方收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在销售现场公示包括明码标价书、价目簿、电子显示屏等各类标价方式中不得标注“代收抵押(他项权证)登记费”等相关标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房屋抵押(他项权)登记费的对象应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在为业主代办房产证过程中,房屋抵押(他项权)登记费只能与登记为房屋抵押权人的一方结算,不得向业主代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前款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抵押(他项权证)登记费的,及时退还所收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未执行上述规定,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合肥市物价局
2015年7月17日
《关于规范商品房过程中代收“抵押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